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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政策聲明

此聲明乃採納為科一金融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聲明」(下稱「本聲明」)。
訂立本聲明的目的,是為確立本公司全力執行及遵守保障資料原則的政策及實務,以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該條例」)的各項條款及條文,及施行由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就該條例而頒布的指引。本公司會依從本聲明訂立的原則及最低標準。

  1. 客戶在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便利、由本公司或其他財務機構提供財務服務、擔任擔保人、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時,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統稱「有關資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建立或延續信貸便利或提供財務服務或遵守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

  3. 公司亦會在客戶與本公司的正常財務業務運作中收集客戶的資料。

  4.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提供財務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債務追討;

    •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 推廣本公司及/或經挑選之公司的服務或產品;

    • 計算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 使本公司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5. 本公司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證券結算、債務追討或其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與本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已承諾保持有關資料保密的公司;

    •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有關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 本公司在根據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或為依循及施行任何預期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會遵從的監管或其他機構所發出的指引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 本公司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個人有權: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有權查閱有關資料;

    •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 查詢並獲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或其他公司披露的是哪些個人資料,及獲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或其他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 於悉數清還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本公司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賬戶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六十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欠超過六十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銀行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7.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8. 本公司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9. 本公司在結束賬戶/終止服務後會繼續持有有關客戶的資料7年或按照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期限。

  10. 其他實務

    • 為確保依從該條例所載的規定,本公司備有:

      資料記錄簿,即該條例第27條所規定的記錄簿;
      內部政策及指引以供本公司員工使用,以確保各員工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11. 資料保障主任的委任

    • ​本公司已委任資料保障主任,以負責統籌及監察該條例及本公司保障個人資料政策的遵守情況。

      資料保障主任的聯絡資料如下︰
      科一金融有限公司
      尖沙咀梳士巴利道3號星光行19樓1902室
      Tel: 56447840

  12.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不得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13. 提交申請亦即同意本公司查詢閣下於 TE信貸資料庫內的信貸資料。條款如下:
    本人謹此同意及授權 科一金融有限公司 有權查詢本人於 TE信貸資料庫內的信貸資料*。
    授權書有效期:
    1.授權書由上載日起計有效期為5天,用作審批貸款申請之用途。
    2.如貸款已成功放款,授權有效期直至所有還款完成**,用作持續監察之用途。
    3.所有貸款已完成而沒有新貸款**,須再次取得授權。  此外本人亦同意授權是次於科一金融有限公司申請貸款的信貸資料*,經由科一金融有限公司系統上傳到TE 信貸資料庫內,供TE 信貸資料庫會員日後對本人申請貸款之審批作參考用途。 
    *信貸資料包括本人之申請金額、期數、尚欠本息及各項還款狀態 (包括被批核、拒絕、放款、逾期還款、拖欠、交追數、撇帳)
    **所指有上傳至TE資料庫的貸款 聲明查詢 / 更改個人借貸資料
    借款申請人日後亦可向提供 TE 信貸資料庫服務的機構 Softmedia Technology Co. Ltd.要求索取個人信貸資料報告或透過 MyLoan App 註冊及認證後自行查閱自己的信貸資料報告。
    如發現信貸資料報告的資料有錯漏或不實,可聯絡 Softmedia Technology Co. Ltd. 作出跟進,電郵 support@softmedia.hk 
    透過索取或 MyLoan App 查詢信貸資料報告,Softmedia Technology Co. Ltd. 會收取適當及合理的費用。​

放債人條例
附於或載於借約提要書或備忘錄的放債人條例摘要

放債人條例第III部摘要 – 放債人所進行的交易

 

  1. 第18條列載有關放債人所貸款項的規定。凡借約均須以書面訂立,由借款人於訂立借約後七日內簽署,並須在款項借出前辦妥。在簽署借約時,放債人必須給予借款人一份已簽署的借約提要書及本摘要乙份。該提要書須載明貸款詳情,包括還款條件,抵押形式及利率。凡不符合規定的借約,均不能執行,但如法庭認為不執行借約係不公平者,則屬例外。
     

  2. 第19條規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繳交規定的費用,放債人必須發給該借款人結算書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列明在該借約下借款人目前的債務詳情,包括已還款若干、到期未付或行將到期繳付的款項若干,以及利率等。借款人必須在結算書的副本註明他經已收到結算書的正本,並把已作上述批註的副本交回放債人。放債人必須在有關結算書的合約有效期間收存該份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這樣做的話,即屬犯法。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有關該項貸款或抵押的任何文件副本。上述每項要求,每月只限提出一次。如放債人無充分理由而拒絕本段提及的任何要求,則借款人可免繳拒絕期內的利息。
     

  3. 第20條規定:除非保證人亦為借款人,否則放債人須在訂立借約後7日內向保證人提供已簽署的借約提要書、有關抵押的文件 (如有的話),以及詳列還款總額的結算書各一份。如保證人隨時提出書面要求 (每月只限一次);放債人須供給已簽署的結算書一份,詳列已付還總額及尚欠餘款。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拒絕此項要求,則在拒絕期內,有關抵押的規定不能執行。
     

  4. 第21條規定借款人如以書面通知,有權隨時將欠款連同計至還款日期止的利息清還放債人,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收取較高的利息。
     

  5. 放債人若為財政司長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A(4)條在有效憲報公佈認可的人士或經其認可社團的成員,則上述規定並不適合。
     

  6. 第22條規定凡收取複利或訂明不准分期攤還借款的借約均屬不合法,此外,對到期未還的款項收取較高利息的借約亦屬不合法,但該等借約可規定對到期未還的本金及利息加收單利,所收利率不得超過原來借款的利率。如果法庭認為因合約不符合本條條文規定而列作不合法屬不公平做法的話,則法庭可以宣佈該不合法合約合法,或部份內容合法。
     

  7. 第23條規定:在訂立借約或接受貸款抵押時,如放債人未領有牌照,有關借約及抵押不能予以執行。但是,假若法庭認為由於本條規定而不能執行有關借約或抵押的規定會造成不公平,法庭可宣告整份或部份借約或抵押規定可予執行。

 

放債人條例第IV部摘要 – 過高的利率

  1. 第24條規定: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6分 (「實際利率」)須按放債人條例第二附表的規定計算)。凡借約所訂實際利率超過此限制,皆不能執行,且放債人更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修訂,但已簽訂的借約則不受影響。 對於向實收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任何貸款或作出該等貸款的任何人士,本條規定並不適用。
     

  2. 第25條規定:在有關執行借約或抵押規定的法律訴訟中,或在借款人或保證人向法庭求助時,法庭可考慮借約的條件是否不公平或利率是否過高 (如實際利率超過年息4分8厘或立法會所訂定的其他利率即可視為過高的利率)。法庭在考慮一切情形後,可將借約的條件修改,使其對立約各方均屬公平。 對於向實收股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所作出的任何貸款或作出該等貸款的任何人士,本條規定並不適用。

免責聲明

請細閱下列條款。若閣下存取本網站或內中任何網頁,即視為同意接受下列各項條款。

1. 資訊及資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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