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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物業被釘契?


按照香港法例,聯名物業的業權種類可分為兩種「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長命契)及「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分權契)。


(I)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長命契)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聯權共有人,均被整體視為同一擁有人。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所以,聯權共有人聯合其他人時可說是擁有一切,但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如物業屬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均等權益,仍會被視作一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當其中一人身故,此人的物業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



(II) 「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分權契)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一般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舉例,如果兩人以此方式購入物業,兩人各付出樓價的50%,每人均擁有該物業權益的二分之一。


如分權共有人身故,其物業權益將成為遺產的一部分,並按照其遺囑(由訂立遺囑的人以處置或聲明書的方式,述明他死後如何分配或管理其財產)轉讓 或 按無遺囑繼承的相關法例處理及分配;無遺囑繼承的相關法例主要是香港法例 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破產人持有的聯名物業,會如何處理?

在申請破產時,物業權益會立即被凍結,頒發破產令後,破產官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破產令,俗稱「釘契」。聯名物業原本由破產人擁有的業權,被釘契後,物業的業權已屬於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如物業以「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長命契)方式持有,會於頒令後自動分割成為分權共有 tenancy in common」(分權契)。破產人所持的業權,會歸受託人保管及控制,即使破產期完結(已取得破產解除證明書)該物業的業權仍屬於破產署,直至破產管理署變賣該物業分發給債權人償債。


有方法取回業權嗎?

(I) 物業「解釘」

破產人需要取得廢止破產令(亦即撤銷破產呈請),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 ── 第33條法院廢止破產令的權力,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 則法院可廢止該破產令。


破產人必需要繳清所有債款及其利息、行政費,並交備申請文件證明破產案中的所有債款已獲清還,或足以抵押,再向法庭申請、宣誓、排期聆訊、出席聆訊、報章及憲報刊登及將廢止破產令送達破產管理署及受託人及土地註冊處,以辦理物業解釘。



(II)向破產受託人購回業權

破產管理署會適時變賣原屬於破產人的物業業權套現,再分發給債權人償債。價格會根據買賣時相關物業的市值而定,隨市況而定。公開買賣前,破產管理署會先向破產人或其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出信建議購回,由買方出價,再待破產管理署同意或否決,一般單邊契的價值為市價的7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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